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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是夫妻雙方離婚的重要方式,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法院是有可能不判決雙方離婚的,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那么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下面由廣律網廣州離婚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什么
第二次訴訟離婚的時候,原告需要準備的主要是證據,例如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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