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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丈夫家暴離家出走,在外打工結識工友并與之同居生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怎知“好景不長”,不久后丈夫找上門來,向公安機關起訴報案,10月 21日,記者從浙江江山法院獲悉,該女子韋某因與后任“丈夫”犯重婚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和六個月、緩刑一年。另外,法院經民事調解,判決韋某與“前任”丈夫離婚,婚生子隨前任丈夫共同生活,韋某一次性支付余某子女撫養費、補償款共計人民幣8萬元。
1999年9月,18歲的貴州女子韋某經人“介紹”來到浙江江山。
在江山市石門鎮某村,她與單身男子余某結了婚,二人來到鄉政府進行了簡單登記。
當年,介紹人將她轉手給余某后,便不知去向。
無論是否被迫,在她的意識里,也沒有對拐騙的認知,“挺滿意的,介紹人把我帶到江山,我給了他錢,是介紹費。”
那些年,到沿海省份的欠發達地區,找一個在當地沒有錢娶老婆的潦倒男子結婚,對于這些身處國家級貧山區的女人來說,是她們向往的脫貧手段。
據韋某稱,與余某結婚后,雙方生下一個男孩余某,
但是很快韋某發現丈夫余某是一個生性暴虐的人,“他經常打我,有時喝醉了,就用繩索把我捆起來毒打。”說起這段往事,韋某沒有怨恨。
2008年,不能忍受家暴的韋某離家出走,以打工謀生。期間,她結識了工友、也是她的“現任丈夫”王某,王某對韋某的遭遇表示同情。
2010年下半年,王某在知曉韋某尚未與余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將其帶至江山市上余鎮老家,二人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011年9月,兩人生下一孩子王某。
“他對我很好,婆婆對我也很好,我還住上了新房子。”韋某指了指身后簡陋的二層房屋,幸福感溢于言表。
“我兒子是個老實人,當時看到這個女人,實在是可憐,才把她接過來的。”王某的母親說。
據王家鄰居告知,由于韋某勤勞本分,王家人都挺喜歡她。要不是丈夫余某找上門來,韋某的“二婚”應該會很和諧。
韋某走后,余某通過公安機關查詢,得知了妻子與王某同居的消息。
之后,余某多次來到王某家中打鬧滋事,剛開始,余某要求韋某隨其回家。
在余某屢次滋擾下,王某和韋某逐漸無法“正常生活”。
2012年,余某用三輪車將其患有癱瘓癥的母親抬到王某家施壓。這次,他不僅氣勢囂張,還要求王某給予“經濟補償”,此事件導致江山市上余鎮派出所出警協處。
2014年,余某向公安機關起訴報案。隨后,王、韋二人因犯重婚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經法官協調,余某與王、韋二人達成民事協議:韋某以支付8萬元人民幣“補償金”作為與余某解除婚姻的條件,余某則同意,并承諾在兌現后即辦理離婚手續。
重婚案件并不像其他犯罪一樣對社會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如此一來,法院便可在量刑時對王、韋二人從輕處罰,這從對當事人角度、抑或考慮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來說,都是比較好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