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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很人們對于離婚一事,已經看得很淡,兩個人要是真的覺得這個家維持不下去了,便離婚,說散就散;也有家庭為了孩子的成長著想,不想讓孩子從小就有心理陰影,便一忍再忍。只是就算離了婚,在孩子的事情上也會糾纏不清。那么離婚之后撫養孩子的一方能不能在離婚后更改孩子的姓氏?
蔣介一和林匠(化名,下同)兩個人戀愛三年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開始了期待已久的婚后生活。很快,他們有了自己的孩子,取名為蔣經康。孩子的到來也為這個家帶來了不少樂趣。只是,幾年過后,跟以往的夫妻一樣,蔣介一和林匠的婚后感情慢慢出現了矛盾,蔣介一多次提起出了離婚,讓林匠心灰意冷。最終兩個人協議離婚,林匠覺得蔣介一始終沒有顧及到孩子,商議后決定孩子蔣經康由林匠來撫養,蔣介一每月給500元的撫養費給林匠。
離婚后林匠回了老家,之后和李天認識,兩人還結了婚。這時候的蔣經康已經到了上學的年紀了,為了方便孩子上學,林匠就將孩子的名字改為“李經康”。但是,林匠改孩子名字的時候前夫蔣介一并不知情。后來蔣介一知道了,非常生氣,就讓林匠把孩子的名字給改回來,但是林匠卻說:“孩子由我來帶,我想改就改。” 徹底生氣的蔣介一直接就把林匠給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要求林匠把孩子的姓名恢復原姓。林匠卻說,法律規定孩子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自己為什么不可以改。
那么:我國的法律到底是怎樣規定的呢?
廣州離婚律師指出,《婚姻法》規定的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情形。但這是指在孩子剛出生取名字的時候,父母之間可以選擇孩子跟誰姓。但是呢,如果孩子的名字定下來后,要想更改孩子的姓氏,就要看情況了。
(1)孩子的姓氏變更需親生父母兩人之間協議同意更改。
(2)孩子成年后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變更。
所以,不管兩人還是不是夫妻,如果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都是需要經過孩子親生父母雙方的同意,不能說孩子由誰來養,誰就可以獨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是有權利要求變更回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也有提到: 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最終,蔣介一的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兩人經過法院調解后,林匠將孩子的姓氏改了回來。
那么如果離婚后林匠改了孩子的姓氏,蔣介一覺得,既然離了婚,孩子也不跟自己姓了,為什么還要給撫養費呢?于是就拒絕再給林匠撫養費。 這種情況可不可行呢? 這也許是很多人都很關心或者想要了解的點,其實撫養費作為父母的一項義務,父母是不能以離婚或者是孩子更改名字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哦。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就提到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即使兩人離婚了,孩子也不跟自己姓了,現在孩子還小,蔣介一還是要繼續向林匠支付撫養費的。如果蔣介一還是拒絕支付,林匠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所以呢,如果親生父母一方要想更改孩子的名字,就算離婚了,兩個人最好一起協議商量;如果孩子成年后想改名字了,孩子可以自己決定,不需要父母同意,只是十八周歲以上的人改名字程序會比較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