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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娜(化名)出生于北京郊縣偏僻的農村,中專文化水平。被告郭強(化名)出生在山西太原市區,名牌大學畢業生。2001年5月份,郭強大學畢業后開始在上海某公司北京辦事處上班,工作期間認識了在公司營銷部工作的郭娜,兩人互相來往逐漸產生感情。2002年5月,雙方開始同居生活。一年以后,由于文化、性格、工作等方面的原因,雙方感情開始出現矛盾并時常發生爭吵。
后來,郭強提出分手,郭娜認為和郭強同居生活這么久,郭強得給自己青春損失費。但郭強認為談戀愛、同居都是你情我愿,并不愿意補償郭娜任何東西。此后,郭娜經常去辦公室吵鬧。2003年10月27日晚上,郭娜以跳樓威脅郭強給自己青春損失費10萬元。郭強被逼無奈,就按郭娜的要求給她打了一張所謂借款10萬元的欠條,并證明從即日起,兩人之間除還款關系外,不存在其他關系。
郭強認為自己沒有借郭娜的錢,也沒有必要按欠條還款,就一直沒在意。直到2005年底,法院的一張傳票打破了郭強平靜的生活。原來,郭娜于2005年12月6日將郭強起訴到鄭州市金水區(郭強新工作地)人民法院,稱自2002年以來,被告郭強先后以各種借口,向自己借款10萬元,并于2003年10月27日出具了一張借條,承諾每個月10日償還3000元借款,但郭強至今一分未付,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被告郭強辯稱:原告訴請與事實嚴重不符,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借款關系,原告所持欠條實為原被告同居期間產生的“感情欠條”。
結果
只講證據 法院判定“感情欠條”有效
庭審中,郭強向法院提交了12份證據,證明被告沒有向郭娜借款的事實,據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欠原告人民幣10萬元,有被告于2003年10月27日給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且被告對欠條上簽名的真實性無異議。雖然被告辯稱此欠條系“感情欠條”,雙方不存在欠款的事實,并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但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條,原告提交證據的證明效力明顯大于被告提交的證據,故法院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該借條系合法有效的證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2007年5月14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郭強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原告郭娜人民幣八萬兩千元(其余一萬八千元按欠條上的還款計劃起訴時還未到支付期限,法院認為原告到期后可另案起訴)。二審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郭強的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離婚律師點評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本案是一個典型的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的案例,即被告沒有證據足以推翻該案中已經事實存在的“欠條”。雖然一審中被告列舉了很多證據,但證據效力仍然小于本案中原告的證據“欠條”。這場官司充分驗證了老百姓的俗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案件審理中,只要符合證據特征的書證,向法院提交原件并經法庭質證,均能作為案件的定案依據,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該書證。
此案也給大家提了個醒,在戀愛、交友或日常經濟交往中要對財產和經濟問題高度謹慎,不能隨意簽寫法律憑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糾紛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民間借貸欠條有講究
本案的案例屬于民間借貸。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中,應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載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還款時間(要明確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發生此類情況:在打借條時,熟人之間礙于情面,不注意仔細核對對方已經寫好的書面證據內容就徑直簽字按指印,待發生訴訟糾紛時,才發現該書面內容并不是雙方原先約定好的。在此,律師建議,雙方簽訂借條時,一定要仔細審核、確認借條內容是否和雙方事先約定好的相同,避免因不知情而引發糾紛。
(作者系河南志暉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