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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nèi)容:豪禮都是彩禮嗎?豪禮要返還嗎?豪禮是戀愛男女相互贈與的價值比較高的禮物。彩禮是以結婚為前提男方贈與女方的物品和金錢。在戀愛中,單純贈與的豪禮與彩禮應該怎么區(qū)分?哪些豪禮屬于彩禮,可以返還?下面廣州婚姻律師為您詳細解讀豪禮與彩禮的問題。
戀愛中男女互贈禮物表達愛意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戀愛中的“豪贈”已非個別現(xiàn)象,但這樣的“豪贈”,其實蘊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在廣州離婚律師網(wǎng)絡咨詢平臺咨詢律師解決關于“豪贈”法律問題的用戶也呈現(xiàn)遞增趨勢。戀愛甜蜜期間,禮物是相互感情的升溫的加強劑,但分手了,這些送出去的禮物能收回么?
小雯與小凡是通過朋友介紹認識才開始交往的,在交往一周年紀念日之際,小凡覺得要為了紀念他們相愛一周年,有必要做一點紀念性意義的事情表示一下,于是去首飾店相中一條價值1.2萬元的項鏈送給小雯。感情發(fā)展順利的二人于去年12月在農(nóng)村舉行了訂婚儀式,小凡將訂婚彩禮20萬元交予小雯父親,并為小雯購置了“三金”首飾,價值8.6萬。在籌備婚禮的過程,小凡與小雯因各種瑣事爭執(zhí),最終吵至分手。分手后,小凡覺得既然雙方無法結婚,那么其為小雯所購置的項鏈、“三金”首飾和彩禮均需要回,但這一要求遭到小雯的拒絕。
小凡就此事訴至法院,主張送給小雯的項鏈、“三金”首飾及給付小雯父親的彩禮均屬于自己給小雯的“彩禮”,既然雙方無法結婚,小雯該將“彩禮”還給自己。小雯稱,項鏈屬于二人作為男女朋友交往時的周年紀念禮物,既然送給自己就歸自己所有,并非“彩禮”。法院審理,小凡給付的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是以小凡與小雯結婚為條件,現(xiàn)二人無法結婚,小雯及其父親應將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返還。但項鏈屬于交往過程中的禮物,屬于贈與,而不屬于“彩禮”。小雯應返還訂婚彩禮與“三金”首飾,而無需返還項鏈。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知道“豪禮”并不等同于“彩禮”。戀愛中的“豪禮”在分手后能不能要回,主要看“豪禮”的性質。一種是贈與關系,另外一種是婚約財產(chǎn)關系。如果屬于贈與關系,贈與一經(jīng)交付,除法律規(guī)定得情形外,即不可撤銷。如果屬于婚約財產(chǎn)關系,其所“豪贈”的財物是“彩禮”,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必須返還彩禮;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雙方離婚了,婚前所收彩禮也必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