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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都是男女雙方之間協商的產物,其中一些是由專業離婚律師起草,比較正規,雙方離婚后很少會為此發生爭議。但還有一些離婚協議來自于其它渠道,比如網上下載格式后直接套用、從婚姻登記處領取表格式文書而填寫。由于每個離婚案件都有自己的特點,采用這種生搬硬套方式難免會出現問題,甚至會因為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廣州離婚律師不久前就在北京市大興區法院代理了一起因離婚協議內容違法而引發的糾紛。
我的當事人劉女士(化名,原告)與胡先生(化名,被告)于2013年協議離婚。為了省事兒,劉女士將雙方協商的結果直接套用在從網上找到一份離婚協議書中。其中關于共同購買的位于大興區某小區二居室住房的分割約定為:南側房間歸劉女士所有,北側房間歸男方所有,廚房、客廳洗手間則共有。然而,離婚后胡先生很快便有了女朋友并經常帶回上述房產內,時間一長雙方便爆發了矛盾。此時的劉女士很是后悔當初的決定——為了不用相互支付巨額房屋補償款、又能保住房子而與男方約定房間分別所有。為此,劉女士找到廣州離婚律師尋求幫助。
對于該案,本婚姻律師認為劉女士完全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房產,而不必要擔心離婚協議中的有關約定。因為離婚協議中的該約定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屬于無效約定。我國物權法關于房屋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即“一物一權”原則。所謂“一物一權”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住宅樓中的最小所有權單元是“套”而非“間”。所以劉女士與男方在離婚協議書中以“間”為單位分割房屋所有權明顯違反了上述原則,理應是無效的約定。
于是,廣州離婚律師向大興區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經過審理,法院支持了我們的訴訟請求,認定離婚協議中的有關房產所有權分割的約定無效,判決房產歸劉女士所有,同事劉女士給付男方房屋折價款8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