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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離婚當事人都知道婚姻法規(guī)定:雖已簽字但未用來辦理協議離婚手續(xù)的離婚協議書是不生效的。這個規(guī)定在離婚案件中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直接強行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條款處理離婚問題。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雖然由于雙方為辦理離婚協議而造成離婚協議書不生效,但有時這種簽字的離婚協議書還是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證據來使用的。廣州離婚律師最近就處理了一起以離婚協議書作為證據的婚姻案件。
與我的當事人陳女士(化名,被告)與男方(原告)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購買了一處位于通州區(qū)的房產。購房款中由52萬元是雙方共同向陳女士父母所借,但只有轉賬記錄,沒有借條,也沒有約定還款日期。2014年,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2015年1月,雙方曾商談協議離婚的問題并起草了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房產分割問題的情況表述是:“婚后雙方共同出資并向女方父母借款52萬元,購買了位于某小區(qū)房產,該房產分割方式如下:…。”雙方在協議書上都簽了字。但是因其他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而放棄了協議離婚的打算。離婚協議書也被扔在了一邊。2015年3月,男方向北京市通州區(qū)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產。
由于陳女士父母所出的52萬元沒有借條,所以廣州離婚律師預計男方在法庭上一定會矢口否認這筆借款。加上房產又登記在了雙方的名下,所以法官在看不到其它證據時,肯定會認為這筆錢是父母幫助子女買房的出資,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情況對陳女士來說是十分不利的。但是,就在庭前準備訴訟材料的過程中,廣州離婚律師無意間從陳女士提供一堆材料里翻出了那份離婚協議書。當看到協議書中記載了借款問題時,廣州離婚律師馬上意識到這份離婚協議書一定能在法庭上成為重要證據而發(fā)揮作用。
果然,在法庭上當我方提出婚后雙方共同借款購房的事實后,對方立即予以否認。見到這種情況,廣州離婚律師馬上拿出那份離婚協議書當作證據。見到這份證據后,對方才不得不承認了借款的事實。最終,通州區(qū)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對這筆夫妻共同債務也一并做了適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