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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廣州離婚律師接待了一位前來咨詢協議離婚問題的王先生(化名)。他事先與對方協商好了離婚方案并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其中一條約定:“男方補償女方35萬元,女方于收到補償款后3日內與男方到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對于該約定,廣州離婚律師認為對王先生極為不利。理由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只能在雙方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生效,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權反悔。如果王先生在正式離婚前將35萬元補償款交給女方后,女方反悔拒絕辦理協議離婚,則王先生很難將補償款要回來。原因也很簡單,夫妻在正式離婚前任何一方名下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先生將35萬元補償款交給女方從法律上講依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換了個保管人而已。打離婚官司時,女方完全可以請求法院平均分割這35萬元。結果將是王先生無法協議離婚并憑白損失掉這筆錢。所以該約定是存在風險的。
遇到此類問題時,應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先離婚,后補償。”這種安排對男女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因為如此約定既可以保證協議離婚的順利進行,也可以訴訟制約支付補償的一方在離婚后拒絕支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