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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廣州離婚律師在法院成功處理了一起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又因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財產無法分割而產生的糾紛。該案情況大致是:我的當事人劉先生(化名,被告)與梅女士(化名,原告)于去年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除了對存款、股票進行分割外,還約定劉先生幫助父母在老家購買的一套房子也歸女方所有。由于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未經劉先生父母同意,所以梅女士無法在離婚后將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為此,梅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對上述房屋強行過戶。
很明顯,由于雙方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之外的他人名下的房產進行約定和分割侵犯了劉先生父母的合法財產權,所以,離婚協議中該項約定是無效的。既然約定無效,梅女士仍堅持請求法院按該項約定進行處理肯定會被法院駁回。果不其然,法院于上周作出判決,直接駁回了梅女士的訴訟請求。
那么,在該案中站在敗訴方梅女士的角度看她在離婚后發生財產糾紛時的正確做法應該是什么呢?廣州離婚律師認為,由于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梅女士應盡力獲取證據以證明在當初和劉先生協議離婚時自己收到了欺詐。比如劉先生故意隱瞞房產的所有權人等。如果梅女士當初能獲得此類證據,則該案的判決將是另外一個結果。但一切都為時已晚,梅女士現在只能接受由于自己缺乏法律知識而造成的敗訴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