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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廣州離婚律師處理了一起由于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探望權不合理而引發糾紛的案件。該案情況大致是:我的當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與于先生(化名,被告)于2010年在海淀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婚生兒子由于先生撫養,李女士每月享有探望權一次。具體行使方式是:在于先生的監督下探望,不得私自將孩子接走并不得影響孩子及于先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雙方離婚后,于先生多次以種種借口阻礙李女士探望女兒,雙方為此發生矛盾且無法協商。于是李女士找到廣州離婚律師尋求解決辦法。
對于李女士的遭遇,廣州離婚律師認為于先生的做法的確不對。而且雙方在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探望委托的約定也很不合理。因為首先探望權是李女士的權利,合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后,男方多次尋找借口阻礙探望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李女士正當權利。其次,探望權的行使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李女士通過行使探望權,不僅能維系母子感情,令子女感受到母愛,也能通過與子女交流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而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探望次數不僅偏少,而且還要在于先生的監督下進行,令探望行為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更何況在離婚后,男方還處處阻礙、刁難女方行使探望權呢?
于是,廣州離婚律師收集了相關的證據后作為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廢除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所約定的探望次數與方式,并重新以判決的方式確定李女士的探望權。
最終,法院結合實際情況,支持了廣州離婚律師的意見,判決李女士隔周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具體方式為:周六上午11點將孩子接走并于次日下午5點前送回,而男方有積極配合的義務。案件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