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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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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糾紛律師:遺贈“二奶”案件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9-07-16 18:04:05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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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與發妻爭奪遺產案紀實

“二奶”本就是有悖道德規范,有傷風化民俗的丑惡現象,為世人唾棄,本該把頭低垂。但有一個人例外,她竟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關系,手持情人遺贈協議,將情人原配發妻推上被告席,主張分配遺產,從而拉開了全國首例“二奶”狀告死者發妻的爭奪遺產案。

死者: 遺產贈“二奶” 原配成被告

現年60歲的蔣某某與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某廠職工黃某某于1963年6月經戀愛登記婚姻,婚后夫妻關系一直較好。因雙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養一子(黃某,現年31歲,已成家另過)。1990年7月,蔣某某因繼承父母遺產取得原瀘州市市中區順城街67號房屋所有權,面積為51平方米。1995年,因城市建設,該房被拆遷,由拆遷單位將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補償安置給了蔣某某,并以蔣某某個人名義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1996年,年近六旬的黃某某與比他小近30歲的愛姑相識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開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圍群眾都認為二人是老夫少妻關系。2000年9月,黃某某與蔣某某將蔣某某繼承所得的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房產,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陳蓉。雙方約定在房屋交易中產生的稅費由蔣某某承擔,故實際賣房得款不足8萬元。2001年春節,黃某某、蔣某某夫婦將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養子黃某另購買商品房。2001年初,黃某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療,愛姑去醫院準備照顧黃某某,但遭到蔣某某及其親友的怒罵,并相互發生抓扯。黃某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所獲款的一半計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機一部,總計6萬元的財產贈與“朋友”愛姑所有。2001年4月20日,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對該遺囑出具了(2000)瀘納證字第148號公證書。2001年4月22日,黃某某因病去世。黃某某的遺體火化前,愛姑偕同律師上前阻攔,并公開當著原配蔣某某的面宣布了黃某某留下的遺囑。蔣某某和親屬們感到十分震驚,氣憤之下,雙方再次發生爭吵。當日下午,愛姑以蔣某某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迫不及待地訴訟至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公然與黃妻爭奪遺產。

“二奶”愛姑訴黃妻蔣某某遺產糾紛案訴至法院后,社會各界對該案十分關注,對于原告是否有權享有黃某某的財產,眾說紛紜,拭目以待人民法院對該案如何判決。納溪區法院對本案也十分慎重,在4次開庭后才做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宣判后,1500名旁聽群眾掌聲雷動。

“二奶”: 遺囑在我手 有權分遺產

原告愛姑訴稱,原告與遺贈人被告蔣某某之夫黃某某是朋友關系。黃某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將自己價值約6萬元的財產在其死亡后遺贈給原告。該遺囑于2001年4月20日經公證機關公證。2001年4月22日,遺贈人黃某某因病死亡,遺囑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財產,拒不給付原告受贈的財產,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接受遺囑的約6萬元財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庭審中,原告愛姑及代理人張永紅、韓鳳喜認為,公民對自己的財產享有處分的權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賦予公民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也規定,只要公民享有財產所有權,他便享有其財產的處分權。在黃某某遺贈給愛姑的財產中,其房屋價款、住房補貼、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黃某某應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對于撫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關系,已不屬于黃某某個人合法財產,黃某某對此無權處分。但是,黃某某遺囑中的合法部分法院應當支持,應作實事求是的區分,不能一概否定遺囑。作為遺贈行為,他既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又是一種無因行為,即只要遺贈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并不需要人們去考慮受遺贈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遺囑前是否有違法犯罪行為。至于受遺贈人的其它違法行為,就本案來說,是另一種法律關系,可通過其它法律進行調整。退一萬步講,即使受遺贈人有犯罪行為,也只能通過刑法進行制裁,與遺產繼承并無關系。因此,黃某某死前處分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給“朋友”愛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將黃某某在遺囑中所處分的合法財產部分判給愛姑所有。

原配: “二奶”分財產 不合情與法

被告蔣某某辯稱,黃某某所立遺囑的內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利,遺贈的撫恤金不屬遺產范圍、公積金和住房補貼金屬夫妻共同財產,遺贈人黃某某無權單獨處理;遺贈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確定的財產,遺囑所涉及的條款應屬無效。此外,遺贈人黃某某生前與原告愛姑長期非法同居,黃某某所立遺囑系違反社會公德的無效遺贈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代理人李俊超律師在庭審中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原告愛姑在民事訴訟中訴稱“受贈人愛姑與遺贈人黃某某是朋友”。對此被告不想加以評說;對立遺囑人黃某某的所立遺囑,被告有兩種感受:一是感到意外,二是對黃某某是在何種情況下所立的遺囑表示懷疑。針對遺囑,李俊超律師認為,即使該遺囑是立遺囑人黃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已經公證,但遺囑中的不真實、不合法部分仍屬無效。具體意見有三點:1、遺囑中涉及的瀘州住房售房款是不真實的。因為瀘州那套住房早于黃某某立遺囑前的半年前即2000年9月,就經蔣某某與黃某某商定出售,8萬元售房款在扣除稅費、交易手續后,黃某某使用了3.5萬元,答辯人和黃某某又共同贈與3萬元給兒子黃某買住房,其余款項因黃某某治病早已花光。對此,黃某某本人是很清楚的,其兒子和兒媳也知道。所以,被告理應對黃某某是在什么情況所立的遺囑表示懷疑。2、遺囑中涉及的撫恤金根本就不屬遺產范疇,很明顯立遺囑人黃某某無權處分該撫恤金。該遺贈實屬違法。3、遺囑中涉及的住房補貼、公積金款屬黃某某與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立遺囑人黃某某無權單獨處分,該遺贈也屬違法。

如果原告愛姑要享受遺贈人黃某某遺贈其遺產的權利,那么,原告愛姑依法承擔兩項義務:一是該遺贈是附有義務條件的,即遺囑中“我去世后的骨灰盒由愛姑負責安葬”。一句話,原告要享受遺贈權利,必須承擔安葬義務;二是原告還應承擔償還黃某某生前所欠債務的義務。為黃某某治病和辦理喪事,被告已負債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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