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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的時效:
所謂時效,就是法律保障勝訴權的時間期限,在該期限內提起訴訟,法律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超出期限,就失去了請求法律保障自己勝訴權的資格。遺囑繼承的訴訟時效,就是在遺囑繼承糾紛中請求法院保護自己權利的期限。遺囑繼承,同法定繼承一樣都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從這個時候才開始計算各種權利行使的時效。首先,在發生因為遺囑繼承的糾紛時,首先應當查明遺囑的效力,如果遺囑本身是一份違反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的無效的遺囑,不產生遺囑繼承的法律效果,也就沒有必要考慮權利行使的時效問題了。當然,如果遺囑本身是有效的,在遺囑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權利被侵犯的情形,這時就要考慮權利保護的期限也就是訴訟時效期限了,以免因怠于行使權力而超過訴訟時效從而喪失勝訴權和法律的強制執行力。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繼承權被侵犯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我國保護民事權益的最長訴訟時效期是20年,因此該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在提起訴訟,這句話的意思是提起訴訟沒有意外情形下,法院也會判決提起訴訟的人敗訴的,不是說不準去法院立案訴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實施,根據其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因此,現在繼承權受到侵犯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廣州遺產繼承律師指出:遺囑繼承的過程一般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囑確定的繼承人根據合法有效的遺囑開始繼承,如果其他順序的繼承人對遺囑有異議的,應當去法院起訴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沒有異議的,就需要遵照遺囑執行。這時遺囑繼承人就可以持遺囑和立遺囑人的死亡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財產的過戶手續。鑒于房產的特殊性,目前我國的大部分地區要求所有繼承人一起去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手續后,再持公證手續才能辦理房產的過戶。
這時,如果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不配合遺囑繼承人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文書手續的,遺囑繼承人也需要到法院去起訴以確定自己的繼承權,一般認為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這時的確認其實就是遺囑中確定的財產歸遺囑繼承人的確認之訴,屬于物權性質的權利保護,一般認為不受訴訟時效的約束。當然如果遺囑中確定的屬于遺囑繼承人繼承的財產被其他繼承人甚至是其他人非法占有損壞的情況下,這時,其實是遺囑繼承人的財產權利被侵犯,應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當然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普通的訴訟時效現在也改為三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