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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是一個神圣的名詞,而軍婚也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那么軍婚和普通的婚姻有什么不同呢?法院在審理夫妻一方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時又需要注意什么呢?廣州離婚糾紛律師指出,保護軍婚的關鍵在于避免軍人在無過錯也不愿離婚的情況下而被離婚。
某地法院受理了一件特殊的離婚糾紛案件。原告李某某是一名現役軍人,他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除附帶的常規材料外,他還帶來了一份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證明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經過部隊調解,調解無效,未能和好夫妻感情。
廣州離婚糾紛律師提示:軍婚和一般的婚姻存在較大的區別,最為明顯的表現為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受到較大的限制,只能在軍人同意或者軍人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要求離婚,這是為了保證軍人能夠更好的在其崗位履行保家衛國的職責。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軍人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過錯表現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體現出婚姻法在保護軍婚的同時,也注重保護婚姻無過錯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