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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筆者所在基層法院的基層法庭為例,全年受理的婚姻家庭類型案件中,因為非婚同居而引發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糾紛就占了近三成,而非婚同居的當事人,基本上都是在1980年以后出生的年輕人,反映了當今社會發展的一大特點,值得引起關注。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成因、分類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目前通常意義上所指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二人對外以家庭為名義,于1994所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較為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事實,包括基于婚姻關系的同居與非基于婚姻關系的同居,后者屬從廣義上理解的非婚同居。而狹義的非婚同居僅指單身男女同居。本文所指非婚同居采廣義。
(二)非婚同居的成因
非婚同居在時代背景下有其產生的特有土壤,主要形成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年輕人的性觀念以及家庭觀念發生改變,青年人由于接受了新思想、新文化,受西方性開放文化觀念的熏陶,不再將婚前性行為看成是恥辱的事情,對家庭的責任感也普遍發生改變,強調的是以自我為中心,注重滿足個人需求,包括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需要。
2、現在社會年輕人的生活成本大大增加,由于80后的一代大部分是獨生子女,面臨買房、買車、撫養子女以及贍養父母的巨大壓力,結婚的成本也水漲船高,導致出現了“裸婚”的一代,很多人結不起婚,也離不起婚,故紛紛“試婚”,導致非婚同居現象增多。
3、受傳統觀念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影響,在我國大部分地區,人們普遍還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為逃避計劃生育部門的罰款,許多父母讓子女先同居生子,等生下男孩后才讓子女去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三)非婚同居的分類
1、按同居雙方同居目的不同,非婚同居可分為婚姻目的同居和非婚姻目的同居。
2、按同居時雙方的婚姻狀況,非婚同居可分為三類。一是未婚型同居。這是狹義上的非婚同居,同居雙方單身。二是單婚型同居。同居雙方中,一方為單身,另一方已婚。三是雙婚型同居。同居雙方均有法定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