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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對非婚同居的規制
現行《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婚同居合法或非法,應據具體情況而定。單婚型同居和雙婚型同居屬于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為法律所絕對禁止。而現行法律對未婚型同居并無禁止之規定,所以這類同居不違法,同時也是構成非婚同居關系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案件的主要類型。
(一)基本問題的提出
當非婚同居關系維持“穩定”時,同居者間一般不會出現法律上的爭議,但當非婚同居無法維持或一方死亡時,諸如同居期間財產的處理、子女的撫育等問題便產生。但現行法律是否足以解決這些問題呢? 有鑒于被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是一種特殊的非婚同居關系,故通過分析法律對其規制的情況,以尋非婚同居的法律規制路徑。
(二)對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規制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一方當事人在與他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出現了矛盾,因為一方所得財產,不可能既與其同居者共有,又與其合法配偶共有。按婚后所得財產共有制,要保護合法配偶的利益,那么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就不宜按共同共有處理。故合適的立法規定應當是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各自所有,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共同所有的除外。
(三)法律對未婚型同居的規制
1、基于婚姻目的同居。婚姻目的同居關系中有一種形態可以理解為事實婚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1994所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而條例公布之后,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基于非婚姻目的同居關系。同居雙方并非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是因別的某種原因,如戀愛、或為了某種個人利益等。法律沒有對這種同居關系進行正面規制。
(四)法律對單婚型同居與雙婚型同居的規制
現行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條規定重婚屬無效婚姻。但卻沒有合適的處理相關財產糾紛的法律規定。
廣州離婚律師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調整非婚同居糾紛的法律規則明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