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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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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過戶流程,離婚時私房怎么分割?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9-07-10 17:25:58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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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房產過戶流程

夫妻之間房產其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可分為婚前個人房產和婚內共有房產。

夫妻之間房產過戶的情形有: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過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是約定雙方面婚內房產歸一方所有的,都屬于房產的贈與,應當先辦理贈與公證書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應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婚內的取得的房產在申請登記時多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申請而非雙方共同申請,所以對于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登記的房產而實際屬于夫妻共有的,應當由夫妻兩人共同向房產登記機關申請,并提交夫妻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婚姻關系證明。

(二)因解除婚姻關系而發生的房產過戶:夫妻之間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有:雙方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后,領取離婚證書;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因夫妻解除婚姻關系而引起房產過戶的,應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書以及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由雙方共同申請辦理;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可由獲得房產的一方憑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直接辦理。

二、離婚時私房怎么分割

在實踐中,私房的分割占了離婚后房屋分割的大頭,而且情況相當復雜。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后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的取得與房屋產權歸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后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一是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二是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七)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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