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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返還范圍,給付彩禮的證據(上)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9-01-19 16:29:24 瀏覽人數:


如何認定結婚之前男方家給了女方彩禮,但兩人的婚姻是屬于閃婚型,結婚了一段時間之后就離婚了。男方家會覺得對方受這么多彩禮不太公平,就會要求女方家將自己送出去的彩禮給拿回來,有具體彩禮的返還范圍。廣律網廣州離婚律師詳細告訴你有關知識。

一、彩禮的返還范圍
彩禮作為民間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那么,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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