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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林某向張某借錢并出具一張“借條”,幾年后,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事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償還借款。12月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向記者講述了這起案例。
2007年,張某經人介紹相識林某,并過起了同居生活。 2008年,兩人舉行婚禮。2010年兩人生育一男孩。但是,雙方至今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在這期間,林某因經營需要向張某借過一筆錢,張某要求林某寫一張借條。在2009年9月,林某給張某出具一張1萬元的借條,2010年1月,林某又出具6萬元借條一張。
后來,張某與林某因為感情問題,發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在2013年,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償還7萬元借款,并拿出了當年林某出具的借條。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在本案中張某提供的證據雖名為“借條”,但實際是張某與林某同居生活期間的款項往來,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法官介紹,如果張某堅持分割該款,應當以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另行主張權利。于是,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后,張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雖然是未婚同居,但雙方在2008年舉行了結婚儀式。直到2013年分居時,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并在2010年生育一子,雙方的這種同居關系與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并無本質的不同。
審理法官認為,對該期間內被上訴人給上訴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應當參照婚內借貸關系處理原則進行認定。雖然被上訴人認可從上訴人處拿到了案涉7萬元并給上訴人出具了借條,但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7萬元被上訴人用于了個人事務,應屬于被上訴人的個人借貸行為。上訴人上訴不成立,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