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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袁先生致電黨報熱線:我在1990年和女友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剛在一起的時候,因為我們都還未達到法定婚齡就沒有登記,到了1994年2月1日后,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但也沒登記,現在我想離婚,能不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黨報熱線回復:記者就袁先生的情況咨詢了律師。律師表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的男女關系可分為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兩種。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雙方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并有被群眾所公認的事實,且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
在該案例中,律師分析說,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袁先生及其女友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到了 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同居關系。因此,袁先生如要向法院起訴離婚,則需要補辦婚姻登記,如果不補辦,依舊為同居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