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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協議離婚中如何約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廣州離婚律師已經談過多次。最近,廣州離婚律師又在北京市順義區法院代理了一起此類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當事人賈先生(化名,被告)與吉女士(化名,原告)于2009的年登記結婚,婚后一直生活在賈先生父母名下、位于順義區某小區的一套二居室內。去年8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上述二居室歸吉女士所有,賈先生有義務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協議離婚后,由于賈先生父母的反對,致使涉案房產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為此,吉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書中有關房產的約定有效,并辦理過戶手續。
作為賈先生的代理人,廣州離婚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在離婚協議時非法分割第三人財產的里婚后財產糾紛案件。雖然原被告雙方在涉案房產證生活了很多年,但房產所有權的性質是無法改變的。涉案房產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均應屬于賈先生父母所有。在他們未作出贈與意思表示前,無論是吉女士、還是賈先生均無權對該房屋進行分割。
由于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順義區法院的法官在核實了該房產的確不存在賈先生份額后,今開了一次庭便以離婚協議有關該房產的約定無效為由駁回了吉女士的訴訟請求。
為此,廣州離婚律師再次提醒協議離婚的各位:在書寫協議、商量財產分割問題是,一定要先弄清楚該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只有滿足這個條件,離婚協議中有關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的約定才有效,否則就屬于無效的約定。到那時,您才會發現:在協議離婚的問題上自己吃了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