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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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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糾紛案例分析:信件可否作為證據?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9-05-08 20:18:41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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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去世后,家里的房子動遷一拆為二,我、父親各一小套,動遷后父親再婚,繼母有一個已經結婚的兒子,在繼母和父親結婚前,繼母寫信說她的兒子不會要我們家的房子。

我姐姐女兒的戶口在我父親的房子里,前年父親將房子買下,房產證上寫的是他和繼母的名字,但是買下的時候并沒有經過我姐姐女兒的簽字(已成年)。

現在父親已經去世,我姐姐女兒的戶口還在房子里,繼母的兒子好象很想要這套房子,而且繼母也有這個意思想把房子給他兒子,但是我們不同意,要是上法院的話,不知道這封是否可以作為一個證據從而打贏官司?

回答內容:

信件可以作為證據。但本案中,這封信價值不大。你的繼母完全有權改變自己的意思表示,因為這種意思表示并未要求你付出對價,你也未因相信此種表示而有所行為、受到損失。因此在未做出實際財產處分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收回。

但是,該處房產也不可能由你繼母的兒子獲得,這要根據繼承法處理。至少其中有一半是你父親的遺產,可按遺產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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