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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這表明,凡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都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責任。被繼承人死后,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遺產所在地或全部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這時的遺產就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實際情況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遺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負責保管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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