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H13928773272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8月8日早上9點左右,南京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機動武裝巡邏二大隊民警接到市民林女士報警,稱其遭到男友毆打,希望民警前往處置。
民警接到警情后,迅速到場,發現此處為一公寓,進入房間后民警發現林女士衣衫不整地坐在床上哭泣,旁邊站著一名男子。民警經詢問得知,該男子周某是該處公寓的租戶,他與林女士之前系男女朋友關系,分手后兩人一直有糾紛。7日晚上,林女士乘周某不在家居然喊來開鎖匠強行進了房間。周某凌晨回家發現鑰匙打不開房門,便從陽臺窗戶爬進房間,這才發現林女士在房間里。
兩人見面后一言不合發生爭吵,并互相撕扯。“感情的事情好聚好散,吵鬧也沒有用,更不能動手。”民警現場對兩人進行了勸說教育。沒想到此時林女士突然提出要周某賠償她一萬元分手費。而周某表示一分錢也不會給林女士。民警見兩人情緒激動,勸說無果后,便將兩人移交給中山橋警務站做進一步調解處理。
私闖民宅在法律上被界定為違法犯罪行為。對于這種違法犯罪的行為,作為受害人來說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受侵害,才能杜絕這種可怕行徑的越發蔓延。只有知法、懂法并加以行之有效的對策來應對這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才能在這場法律的博弈中與之抗衡,并立于不敗之地。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于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三)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廣州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愿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