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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生二孩丈夫聲稱夫妻離婚可以逃避罰款,妻子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與丈夫離了婚,沒想到離婚才三天丈夫就立即與它人結婚,不到4個月丈夫的現妻就生了一對雙胞胎。
劉女士與杭某結婚多年,從剛結婚開始劉女士就發現丈夫喜歡在外鏈拈花惹草。而且在結婚期間,丈夫還經常向自己和家人借錢,并以其母親不喜歡為由,要求劉女士回福建老家居住,雙方形成長期分居兩地的生活。”
而劉女士為杭某生了第一個孩子之后,她發現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在質問下杭某表示之后不再犯,并祈求她原諒。2013年,劉女士生育了第二個孩子。沒多久,杭某提出假離婚,說這樣可以逃避罰款,劉女士答應了。
2013年9月份,杭某與劉女士辦完離婚手續。三天后,杭某就和情人梁某登記結婚了。劉女士在離婚后不久才知道,而且杭梁登記結婚時,梁某早已懷孕。不足4個月后,梁某生育了一對雙胞胎女兒。
于是,劉女士在2014年2月向杭某住處所在的海珠區法院起訴,她認為,杭某明顯是在與她的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且在她剛生完孩子后,為了與第三者結婚而騙得她離婚,有明顯的過錯,要求法院判決杭某賠償精神損害費5萬元。
杭某在庭上辯稱,他與劉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導致無法共同生活才離婚的。他說,“我與現任妻子梁某以前是朋友關系,與劉女士離婚前,一次因喝醉酒發生了性關系,過后也不知道梁某懷孕了,是我與劉女士離婚后,才與現任妻子有來往。”
杭某聲稱與劉女士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過錯,故不同意賠償。據悉,訴訟期間劉女士提交了杭某與現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視頻,稱杭某在同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與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對此杭某稱照片與視頻均是與劉女士離婚后拍攝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女士、杭某于2013年9月10日離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與梁某結婚,杭某與劉女士離婚的時間同與梁某結婚的時間前后只相隔三天,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與現任妻子梁某有較為密切的往來。另外,杭某現任妻子梁某于2013年12月生育了雙胞胎女兒杭某丙和杭某丁,與前妻離婚時間相差不足4個月,由此可以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離婚前已經與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因此,杭某在與劉女士婚姻存續期有過錯,劉女士請求損害賠償應予以采納。
海珠區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劉女士的說法,最終判決杭某酌情賠償劉女士精神損害費3萬元。
廣州離婚律師指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它人形成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是屬于有違社會道德的行為,當事人可以提出經濟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從以上法律相關規定來看,離婚后無過錯的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情形的,一定要在離婚登記手續一年之內提出來,除非有延長時效的特殊原因,否則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中劉女士在一年之內起訴了前夫因此獲得的法律的支持得到了應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