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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盡快與他人結婚,前夫在離婚協議書中承諾給付50萬元安家費,但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前夫不再提起這筆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前妻在離婚后向前夫要求給付安家費50萬元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某訴稱,她與王某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內容顯示,因王某在外有第三者,李某與王某自愿離婚,王某需一次性支付給李某安家費50萬元。李某與王某離婚后,王某與第三者隨即結婚,但王某并未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給付李某安家費50萬元。李某認為王某違約,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給付安家費50萬元。
被告王某辯稱,之所以與李某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因為腦子混亂且受李某威逼。當時他并不同意給付50萬元,也不想簽訂離婚協議書,但李某天天威脅他,如果不給這50萬元就去他單位鬧,因此他迫于無奈才簽了離婚協議書。
此外,廣州離婚律師了解到,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存在可變更、可撤銷和無效的理由及其他違法事實,故法院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予以采信,王某同意給李某50萬元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王某理應履行協議書的內容給付李某安家費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主張離婚協議書受脅迫所簽,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且從王某在與李某離婚后隨即與他人結婚的事實來看,李某主張王某是為了與他人盡快結婚才同意給付50萬元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可信性。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王某給付李某安家費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