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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福利房怎么分
1、對福利商品房所有權的歸屬
(1)離婚時需撫養子女的,若一個子女,且直接撫養人具特區常住戶口,則住房歸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雙方各有需撫養子女的,則按有利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精神處理。
(2)雙方無子女(含子女成年無需扶養)的,則住房歸年滿35歲、有特區常住戶口滿5年以上的分配住房的一方。不符合條件,則住房由原產權單位收回,辦理退款手續。雙方住房問題由各自所在單位解決。
(3)未得到住房者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安排住處。
2、法院判決或調解時,對已取得房產證的,則應處理所有權歸屬;對尚未取得房產證的,則可處理使用權,并明確購房合同權利、義務由何方承擔。
3、關于福利商品房處理后的補償問題。離婚時得房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補償數額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原則上應判給未得房一方該房重置價的一半。若離婚時購房款尚未付清或分期付款的,補償數額則應為重置價減去未交房款(不含優惠)后的一半,即補償對方數額=1、2(重置價-未交房款。
4、重置價的計算方法可按市房改辦(1994)09號文規定的方法計算,即該福利商品房的重置價等于原購房價(不含優惠)乘以判決時的福利商品房重置價系數(系數由市房改辦每半年公布一次),其計算公式是:重置價=原購房當年優惠前房價×相應系數+原交配套費(不含優惠)×相應系數(若未交配套費即地價則只計算前半部分)。
5、關于補差問題。離婚時得房一方的補差問題,審理時可向當事人口頭說明有關補差問題,但不宜寫入法律文書中。
二、離婚公租房承租權如何分配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夫妻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后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但如離婚后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積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調解或判令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如水、電、煤氣、衛生、管理費等。如原承租面積不大不能分室居住,而且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的,亦可調解或判決公房承租方給予無承租權一方以一次性經濟幫助,使無承租權一方可另外租房居住。
4、關于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租賃關系的處理問題: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為單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單位申請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該公房的,就需要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在此種情況下,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自管房單位同意,才可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登記手續。
5、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的處理問題
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離婚時,如房屋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令雙方分割使用,各取得分割所得房屋的部分產權。對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可在照顧撫養子女,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方,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將房屋部分產權分給一方,而由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對夫妻雙方均爭要房屋部分產權的,在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的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的條件下,亦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
以上就是有關夫妻離婚福利房怎么分以及離婚如何分配公租房承租權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率越來越高,而在離婚夫妻中,多數都會因離婚房產的分割問題發生矛盾,甚至是引發糾紛而訴諸法院。這主要還是因為房產的市場價值較高,且房產仍在不斷的升值中。為了能在離婚時多分得房產財產,很多離婚夫妻都因此而反目。為了能在離婚時取得自己應得的房產財產,當事人收集好相關的證據,必要時咨詢一下婚姻專家的律師,以尋求更好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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