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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經營婚姻失敗而選擇離婚,而作為大多數中國人最有價值的財產——房產,就會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一般的離婚房產分割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也較為大眾所知,但是對于公房,了解的朋友就不多了。那么,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后公房使用權歸誰,以及離婚時沒獲得公房使用權怎樣補償的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本文內容不能完全解決您的問題,建議您咨詢律師,以免造成您無謂的損失。
一、離婚后公房使用權歸誰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么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于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二、離婚時沒獲得公房使用權怎樣補償
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么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對此,目前的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公房若遇到拆遷,承租人最高可以獲得拆遷費80%的補償款。據此參照拆遷,以獲得安置的一半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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