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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由于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那么,下文將為您介紹離婚公房承租權夫妻均有的情況,以及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情況,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如果下文內容您沒有完全理解或者不能解決您的問題,沒關系,您可以咨詢這方面的律師。
一、離婚公房承租權夫妻均有的情況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離婚公房承租權歸一方所有的情況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離婚時承租權仍歸一方享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雙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承租權歸雙方享有,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有權分割。這種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釋的第8種情況: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3、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權,承租權歸雙方所有,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這種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釋的第4、6等2種情況: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4、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一般情況下也應該參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些原則及規定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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