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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
夫妻在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界定房產屬于還是個人財產;二是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進行分割。
對于房產歸屬的界定是關鍵所在。根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房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產;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存續期間,接受繼承或者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但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應當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置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欠款的,該歸還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無論房屋產權辦在哪一方的名下,也不論房屋最終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出資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
1、對于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后房產贈與能撤銷嗎
離婚訴訟中有關房產贈與能否撤銷的問題。該問題有以下情形:
(一)贈與婚姻關系相對方
1、離婚協議約定贈與。
由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約定一方將自己婚前的個人房產歸對方所有,可視為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條件的贈與協議。因此,該種贈與帶有確定的條件,且該條件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當離婚協議簽訂后雙方夫妻關系得以解除,贈與的條件已經成就,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2、婚內約定贈與。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之間有關財產的約定,只要系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對于物權法及合同法的規定,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屬于特別規定,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的規定,故夫妻之間有關房產贈與的約定無需經過物權變動手續,離婚時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受贈方所有,對贈與房產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共同贈與子女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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