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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如何歸屬
補辦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認,因而這種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并沒有多大爭議。二是同居時雙方已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的情形,對這種情形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爭議較大。
對補辦效力不能追及以往。補辦前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只能按一般共同財產關系處理,補辦后的財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一)》沒有對該問題作出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還是應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為標準。對補辦登記前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同關系處理,同時在具體處理中考慮有事實婚姻存在的因素,公平合理分割為妥。
二、夫妻共有房產怎樣認定
有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么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那么,如何認定夫妻共有房產呢?
(一)、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并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二)、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于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三)、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后,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四)、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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