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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它們有什么區別及效力大小如何呢?下面看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的分析。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條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和證明效力。為了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訂立遺囑的,最好采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2、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關于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廣州遺產繼承律師指出: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根據最高院《關于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遺囑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