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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想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一個訴訟,那么這個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具有哪些呢?具體的要求是需要如何達成的呢?關于被告人等等條件,下文將會詳細分析。
(1)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經營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賠償的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審結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3)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即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其中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主要包括兩種: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什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上并沒有給它下一個確定的定義,理論界學者有各自不同的論述,但他們在表達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關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確了民事訴訟的特點——附帶性,同時他們也都把附帶民事訴訟的內容和目的界定為物質損害賠償。我們認為,依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及其他指導意見,管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機關不包括公安機關,也不包括人民檢察院。這里的民事訴訟雖然是附帶的,但它在本質上屬于民事訴訟,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主管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不是民事訴訟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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