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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遺囑人通過遺囑方式處分其財產時,應當為有關人員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廣州遺產繼承律師指出:在審査保留份額的對象時,需要重點審査以下幾點:
(1) 保留份額的對象首先應當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無法享受遺囑應當為其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權利。只有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享有該權利。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國的遺囑繼承人根據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有兩個順位,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權利要大于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因此,保留必要份額的對象首先至少是這兩個順位中的繼承人,其次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的權利要大于第二順位的繼承人。
(2)該法定繼承人應為缺乏勞動能力的人,所謂缺乏勞動能力,主要是指繼承人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獨立勞動的能力,不能憑借自身的勞動獲取必要的日常生活資料。不能勞動的能力是怎樣形成的在所不問,有可能是先天如此,在出生時就因為種種原因,導致在成年時沒有勞動能力,或者還是屬于沒有成年或者年邁的沒有勞動能力者。也有可能是后天的疾病、事故等行為導致的其喪失了勞動能力,甚至可能是因為其自身的原因如自殘等行為喪失了勞動能力。只要其沒有被剝奪繼承權,其都是要為其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人員。
(3)該法定繼承人無生活來源。所謂無生活來源,是指繼承人沒有固定的工資、財產等收入,無法有效地從他人或者社會獲取必要的生活資料,以用于維持其正常的生活水平。這是為其保留遺產必要份額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有的繼人雖然喪失了勞動能力,但是其有穩定的收入來源,這時也不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比如因工傷喪失了勞動能力,但是這時有工傷保險的保障,每月可能領到相當于當地平均工資的保險保障。這時,就不必為這類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在確定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以及是否有生活來源時,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作為審査時間點,如果繼承人原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但在繼承人死亡時已經有了固定的收入,不存在該種情況時,則不必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