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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啟東市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繼母與繼子女因分割撫恤金引發(fā)的財產糾紛案,當庭判決繼子女返還繼母沈女士應得的撫恤金1.0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撫恤金是國家按規(guī)定發(fā)給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救濟,并非死者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也不能平分。考慮到沈女士與嚴某4個子女的實際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嚴某原是啟東市某學校離休干部,4個子女均已成家,喪偶后于2002年8月26日與沈女士登記結婚。不久,嚴某被查出患有前列腺癌,2003年12月5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學校按照規(guī)定一次性發(fā)給其家屬撫恤金1.57萬元。分割此款時,嚴某子女與沈女士發(fā)生了爭執(zhí),沈女士認為嚴某子女均有一定的收入,該撫恤金應由自己享有。嚴某子女認為繼母已享有每月170元的遺屬補助金,且繼母與父親結婚時間短,父親生病期間他們都盡了贍養(yǎng)義務,該撫恤金繼母應與他們平分。經學校3次調解未果后,在今年3月22日,沈女士訴至法院,同日嚴某之子將該款從學校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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