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H13928773272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一、夫妻共同房產的范圍是什么
1、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房產以及婚前房產歸共同所有,約定歸共同所有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房產,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如無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夫妻共同房產的范圍是什么”以及“哪些屬于夫妻共同房產”有了進一步認識。需注意,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就房產歸屬產生爭議,特別是離婚的時候,最好請專業廣州離婚律師介入,幫助你認定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房產,從而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