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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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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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來源: 作者: 發布時間:2019-07-10 17:23:12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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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出資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三)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四)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五)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愿,但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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