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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決“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房產”的問題,先要搞清楚夫妻共同房產的范圍: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
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于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按照如下方式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