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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認,因而這種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并沒有多大爭議。二是同居時雙方已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的情形
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我們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如果夫妻經營婚姻失敗而選擇離婚,而作為大多數中國人最有價值的財產——房產,就會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一般的離婚房產分割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也較為大眾所知,但是對于公房,了解的朋友就不多了。
在物價尤其是房價飛漲的今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到雙方離婚時已遠遠不是購買時的價格,這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的價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購買價格
盡管誰都希望婚姻幸福美滿,但不完美的婚姻不可避免,但凡離婚,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而其中的房產分割是重點和難點問題。那么,離婚時商品房怎么分割,離婚時售后公房怎么分割?
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由于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里,房屋問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
在房價猛漲的當今,房子作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中最為主要的財產,也是在離婚糾紛中雙方爭得最厲害的財產。那么,離婚時婚前房產怎么分割,離婚房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針對這兩個問題
說道房產,在中國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如果在加上離婚兩個字,那更是成為焦點問題。因為對夫婦雙方來說,房產作為特定的不動產是每個家庭財產中的重中之重,為購買和裝修房屋往往會耗去一個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積攢下來的所有積蓄,甚至還會因購房而大量舉債。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
(1)離婚時需撫養子女的,若一個子女,且直接撫養人具特區常住戶口,則住房歸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雙方各有需撫養子女的,則按有利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