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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婚前購買房產而最終卻結婚不成的情況比比皆是,分手后共同購買的房產任何確定各自的份額,如何進行分割就是個頭痛的問題。那么婚前購買房產份額如何認定,這里主要討論婚前購買房產且登記在兩人名下的問題:
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界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二是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進行分割。其中,對于房產歸屬的界定是關鍵所在。
補辦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認,因而這種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并沒有多大爭議。二是同居時雙方已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的情形
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我們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書應包括的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若涉及子女問題)
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是最經濟、最快捷的離婚途徑,根據現行的
"單方范本 甲方(男方):某某某,男,出生年月,民族,住市路號。 乙方(女方):某某某,女,出生年月,民族,住市路號。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區人民政府辦理手續。因
1.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及時支付撫養費,
離婚協議簽字后就生效嗎? 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理性的分手,不愿再鬧得天翻地覆,反目成仇了,離婚協議就成了登記離婚不可少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很多夫妻在簽下自己名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