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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在古代社會是作為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要用到的,隨讓現今社會文明進步,彩禮要求并不明顯,但是現如今很多男女雙方在結婚的時候,男方都是需要給予對方彩禮的。如果雙方的婚姻失敗的話就會涉及到彩禮錢的退還,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呢?
女子王某與未婚夫主動解除婚約后,拒不退回男方44000元彩禮。在法院判定還款義務后,王某不僅不返還,而且嫁人后玩起了“失蹤”。近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王某采取拘傳措施。
據了解,2013年,王某與未婚夫按當地農村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并收取未婚夫家彩禮74000元。后王某主動提出解除婚約,并表示如數返還全部彩禮。
可是在歸還了部分彩禮錢后,王某拒不返還剩余的4萬余元。經起訴后,蘭山法院依法判決王某負有返還彩禮的義務。判決生效后,王某卻一直未歸還彩禮。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蘭山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定程序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不過,經多次打聽詢問后,得知被執行人已經嫁人組建家庭,就住在蘭山區某村。執行人員瞅準時機迅速出擊,將被執行人王某堵在家門口的車中,并拘傳到法院。
據了解,訂婚贈送彩禮雖然不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必要手續,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男方家庭對女方的認可與重視,受到道德的約束。所以男女雙方在決定訂婚時,還應以感情為基礎,持謹慎的態度,切不可當兒戲。當然,一旦決定退婚更要依法如約,退還彩禮,好聚好散。
彩禮, 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筑,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廣州離婚律師指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彩禮返還需要看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消費以及有無過錯責任等。如男女雙方共同生活較短,而且沒有領結婚證,同居關系解除后女方需將彩禮全額返還,雙方如果已經領取了結婚證,離婚時女方需將彩禮酌情返還。“夫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一般以一年為界限,共同生活一年以下可認定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如果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則彩禮一般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