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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位繼承又稱次位繼承或替代繼承,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不僅指定了遺囑繼承人(該遺囑繼承人稱為前位繼承人),同時明確了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后死亡時, 遺產再由誰(該遺囑繼承人稱為后位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遺囑人通過遺囑方式處分其財產時,應當為有關人員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廣州
廣州遺產繼承律師指出:在我國,老人對遺囑繼承認識不多,往往存在許多誤區,在立遺囑時應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破除舊觀念,正確認識遺囑性質。許多老人認為遺囑就是遺言,過早地立遺囑不吉利,因而不愿意正視遺囑作用。
遺囑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遺囑是指公民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相關事務,并于其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完成。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
所謂時效,就是法律保障勝訴權的時間期限,在該期限內提起訴訟,法律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超出期限,就失去了請求法律保障自己勝訴權的資格。遺囑繼承的訴訟時效,就是在遺囑繼承糾紛中請求法院保護自己權利的期限。遺囑繼承,同法定繼承一樣都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條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和證明效力。為了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訂立遺囑的,最好采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復婚,可以通過辦理恢復結婚登記,重新恢復夫妻關系。復婚登記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提交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在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可選擇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快捷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律規定,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一部分人擔心司法新解的出臺是對婚姻中弱勢或是財力弱的一方的歧視。比如對于家庭主婦,尤其是農村的家庭婦女,她們沒有工作,每天做家務照顧孩子,她們可能是受影響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們的丈夫要離婚,她們可能會面臨凈身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