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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余某多次來到王某家中打鬧滋事,剛開始,余某要求韋某隨其回家。
在余某屢次滋擾下,王某和韋某逐漸無法“正常生活”。
2012年,余某用三輪車將其患有癱瘓癥的母親抬到王某家施壓。這次,他不僅氣勢囂張,還要求王某給予“經濟補償”,此事件導致江山市上余鎮派出所出警協處。
同居半年多,阿玲(化名)和男友吵了架。冷不防,男友打了她一巴掌。事后,男友極力挽回戀情,保證以后不再動手。可阿玲還是很擔心,若婚前再遭男友暴力,自己該如何是好。這樣的情況,能按照家暴維權嗎?
004年,家住道縣清塘鎮的馮某與壽雁鎮的程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一同到廣東深圳打工,并開始同居,期間生育一男一女,但至今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由于性格差異,雙方經常產生情感矛盾。
2014年8月14日,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同居關系引起的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庭審現場,火藥味十足,當事人雙方及親屬情緒激動,庭審幾度中止,雖經法官制止,仍各自憋了一肚子火。
同居期間,林某向張某借錢并出具一張“借條”,幾年后,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事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償還借款。12月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向記者講述了這起案例。
市民袁先生致電黨報熱線:我在1990年和女友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剛在一起的時候,因為我們都還未達到法定婚齡就沒有登記,到了1994年2月1日后,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
多次提結婚遭同居男友王某拒絕,安某為此自殺身亡。安某父母將王某告上法院索賠13萬余元。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報,已受理此案。安某的父母訴稱,女兒與王某2012年確立戀愛關系后一直同居。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它是一種民間習俗。
在我國,訂立婚約的行為即為訂婚。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婚前訂立婚約的情形是很常見的,但是,這種婚約在我國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代某與男友楊某為同居關系,兩人相戀7年多。2000年,楊某來到重慶工作,2001年10月,他們開始同居生活。2007年,兩人分手。兩人簽了一份“分手協議”:……兩人經友好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張某與劉某結婚八年,現協商離婚。雙方共同財產不足20萬元,但離婚協議中約定劉某一次性給付張某離婚“分手費”50萬元。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劉某以“分手費過高”為由,拒絕給付分手費。
律師代理同居糾紛,應調查收集證明下列事實的證據: 1、同居基本情況 (1)雙方當事人同居時間; (2)是否屬非法同居; (3)同居期間的相處狀況。
彩禮也可以說是聘禮,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那么,那些東西可以確定為彩禮呢?下面就由廣律網廣州離婚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