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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只有兩種:起訴離婚與協議離婚。由于協議離婚具有便捷、經濟不傷和氣的特點,所以成為了離婚當事人的首選。然而,廣州離婚律師還要提醒大家:協議離婚還是不少難以克服的缺點的。
廣州離婚律師在日常辦案中經常會遇到有的當事人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由于婚姻法律的理解有誤區或者草率而落入對方設下的陷阱。于是在離婚后與對方再次為離婚協議書的約定發生糾紛。為了避免您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誤入陷阱而造成損失
昨天,廣州離婚律師在北京朝陽區民政局幫助一對夫妻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情況比較簡單:男方常年在美國工作和生活,而女方則在北京,雙方缺乏交流。長此以往夫妻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然而,在雙方在約定子女撫養費時卻有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最近,廣州離婚律師處理了一起由于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探望權不合理而引發糾紛的案件。該案情況大致是:我的當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與于先生(化名,被告)于2010年在海淀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
昨天,廣州離婚律師接待了一位前來咨詢的李女士(化名)。雖然她與男方在吉林省龍井市剛辦完協議離婚手續,但男方馬上反悔拒不向其支付房屋補償款。
上周,廣州離婚律師在法院成功處理了一起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又因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財產無法分割而產生的糾紛。該案情況大致是:我的當事人劉先生(化名,被告)與梅女士(化名,原告)于去年協議離婚。
今天,廣州離婚律師接待了一位前來咨詢協議離婚問題的王先生(化名)。他事先與對方協商好了離婚方案并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其中一條約定:“男方補償女方35萬元
很多離婚當事人都知道婚姻法規定:雖已簽字但未用來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離婚協議書是不生效的。這個規定在離婚案件中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直接強行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條款處理離婚問題。
現在,很多離婚當事人都知道法律規定:雖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未實際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書不生效。也就是說:在正式辦理協議離婚前,當事人可以隨時對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反悔。
近日,廣州離婚律師接待了一位前來咨詢協議離婚的吳女士(化名)。由于長期感情不和,她準備先嘗試與男方商談協議離婚,以達到離婚并均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協商不成再起訴離婚。
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關于協議離婚中如何約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廣州離婚律師已經談過多次。最近,廣州離婚律師又在北京市順義區法院代理了一起此類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當事人賈先生(化名,被告)與吉女士(化名,原告)于2009的年登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