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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應當明確,婚姻法是保護的是合法婚姻,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婚姻中無過錯方的一種保護手段,一種經濟補償,同時是對過錯方的一種懲罰措施,一種經濟制裁。因此,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對于房產歸屬的界定是關鍵所在。根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房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產;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只有一處住宅,所以離婚時在分割房產上往往爭議比較大,尤其處于目前北京樓市的漲幅較大,夫妻同爭房產所有權的情況比較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產過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是約定雙方面婚內房產歸一方所有的,都屬于房產的贈與,應當先辦理贈與公證書再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婚姻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婚前購買房產而最終卻結婚不成的情況比比皆是,分手后共同購買的房產任何確定各自的份額,如何進行分割就是個頭痛的問題。那么婚前購買房產份額如何認定,這里主要討論婚前購買房產且登記在兩人名下的問題:
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界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二是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進行分割。其中,對于房產歸屬的界定是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