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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需要處理的問題是比較多的,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等的問題,而房屋是非常重要的財產之一,因房屋分割產生的糾紛是很多的,那么婆婆的房子離婚能分嗎?下面由廣律網廣州離婚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無結婚證但兩個人居住在一起,而且還生育了孩子等,雙方也建立起來了共同財產。但是其中一方突然因為意外而死亡,在死亡之前也沒有離遺囑,另一方覺得自己是對方的伴侶是有資格分遺產。廣律網廣州離婚律師為你打聽到了相關內容如下。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
首先,看房產證上產權登記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的房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很多人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這是保障自己權益的有效方法。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1、解決“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房產”的問題,先要搞清楚夫妻共同房產的范圍: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
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于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按照如下方式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