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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廣州離婚律師在北京朝陽區民政局幫助一對夫妻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情況比較簡單:男方常年在美國工作和生活,而女方則在北京,雙方缺乏交流。長此以往夫妻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然而,在雙方在約定子女撫養費時卻有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最近,廣州離婚律師處理了一起由于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探望權不合理而引發糾紛的案件。該案情況大致是:我的當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與于先生(化名,被告)于2010年在海淀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它是一種民間習俗。
在我國,訂立婚約的行為即為訂婚。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婚前訂立婚約的情形是很常見的,但是,這種婚約在我國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代某與男友楊某為同居關系,兩人相戀7年多。2000年,楊某來到重慶工作,2001年10月,他們開始同居生活。2007年,兩人分手。兩人簽了一份“分手協議”:……兩人經友好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張某與劉某結婚八年,現協商離婚。雙方共同財產不足20萬元,但離婚協議中約定劉某一次性給付張某離婚“分手費”50萬元。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劉某以“分手費過高”為由,拒絕給付分手費。
律師代理同居糾紛,應調查收集證明下列事實的證據: 1、同居基本情況 (1)雙方當事人同居時間; (2)是否屬非法同居; (3)同居期間的相處狀況。
非婚同居引發的糾紛主要是體現在財產上。非婚同居財產關系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同居雙方之間的財產所有關系;二是同居雙方的財產贈與關系,這里所說的贈與包括遺贈。下面針對三類非婚同居關系中的財產糾紛分別提出解決的思路。
現行《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筆者所在基層法院的基層法庭為例,全年受理的婚姻家庭類型案件中,因為非婚同居而引發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糾紛就占了近三成,而非婚同居的當事人,基本上都是在1980年以后出生的年輕人,反映了當今社會發展的一大特點,值得引起關注。
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中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時,可由有關部D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在結婚的時候男方花了許多的錢為女方買了一個鉆戒當結婚戒指,后來夫妻的感情發生變化而要離婚了,在離婚的時候就會對共同財產進行清算。男方覺得戒指是自己在結婚之前購買的,女方要還給自己。下面廣律網廣州離婚律師給你主要介紹相關知識。
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后想要辦理離婚手續的話,是有兩種方式可以進行離婚的,雙方如果都同意離婚可以協議離婚,如果有一方不想離婚的話可以進行訴訟離婚,那么如果結婚證被撕毀了應該怎樣起訴離婚?